玉溪灵照寺方丈释永修被害,遗留巨额财产(名下个人存款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万元),其女要求继承,寺庙不允,理由是,僧人出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一切归属寺庙。玉溪中院正在调解,未有定论。
此案颇有法律价值:其一、现行法律有漏洞。按继承法,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理所当然。按传统习惯,出家人无财产,即便登记在其名下,也属寺庙。然而,继承法不够完备,未对僧人继承作为例外规定,导致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端,法院难断。其二、方丈情况也特殊。一般而言,僧人不婚嫁,但此方丈有一女,在家生活和出家生活交错。因此,有必要甄别方丈财产,是出家前形成,还是出家后获取,前者应属个人财产,后者属于寺庙财产。若无法查清,则根据举证规则以及综合证据,推定处理。其三、也反映寺庙管理不严。既然是寺庙财产,何以登记个人名下?现实社会,以佛为职业谋生者不少,与世俗无异,其之财产调整,亦不应全据佛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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