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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报道一起离婚案件:男方有婚外恋,女方起诉离婚,法院不许。嗣后,男方起诉离婚,其向法官披露,外有小三,但法官以公序良俗为准则,仍判决不许离婚。荔湾区法院认为:“两人婚姻矛盾的焦点在于原告出现了第三者。本案并没有出现法定应判处离婚的情况。且仅凭原告认可自身有第三者而判处离婚,亦不符合我国对婚姻家庭的道德观念,即违背了公序良俗。”据法官介绍,第三者目前已成为婚姻家庭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审判的示范作用在群众心目中日益增强,因此判决不仅要扞卫法律公平,还要守卫道德底线。

 

该案典型地反映司法中对私权的过多干预。根据婚姻法第32条,离婚的标准是唯一的,即感情是否破裂。本案,先是女方起诉,再是男方起诉,可见感情已破裂。男方离婚心切,抛出外有小三说,固然应受谴责,但亦证明其离婚之坚,故按照法律标准,可以判离婚,并要求男方进行婚姻过错赔偿,以及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没有完全根据法律来,而是采用了“公序良俗”的社会标准,不许当事人离婚——或许法院担心如果判离,会成为一个观感不好的判例,日后离婚案件中也会争先恐后出现小三,而法院不得不判离。在无比纠结的情况下,法院选择了判不离。

 

在离婚案件中,是当事人的权益重要,还是维护社会善良风俗重要?答案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的权益重要,维护社会的善良风俗不能背离法律。本案中,法院可以男方有过错,而予以财产析产上少分,但不能代行当事人的感情意志。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要尊重当事人的私权,不能以司法权去过多干预。

 

以上是对法律的实然性分析,更深层的探讨是,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否合理?对于实践中,各方不承担应有的夫妻责任,以违法、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去离婚,该如何防治?这是一个大课题。窃以为,原则上还是感情破裂为离婚标准,但也可以有例外,对于例外应当明确规定,以防法律标准成为法官的主观标准。这样才能并重维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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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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