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也开始闭门造车修改各自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基本是本位主义的家规,维护本部门利益,方便了自己,麻烦了律师和当事人。按照法理,刑诉法是一个限制公权力法,全国人大通过或修改后,各家司法机关执行,而不应再解释,但我国立法粗疏,操作性不够,于是不得不解释,这些冗长的解释条文通常超过刑诉法条文本身,而且经常不适当地扩张、限制、变相修改法律。
在最高法院起草解释过程中,发生了一个重要插曲。即在贵州小河法院黎某案的律师团辩护中,最高法院派员观摩,得出律师“闹庭”的结论。这个结论是偏颇的,因为事实是,法庭屡屡违法在先,律师权利多处被侵犯,不得已群而起之抗议,但法院“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对自己的违法视而不见,而且不允许律师反对,于是利用自己制作司法解释之便,制定了严厉的具有打击律师之嫌的《法庭纪律》条款。
《法庭纪律》条款主要内容是:(1)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2)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和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除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处理外,还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等器材或者存储介质。(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该条款,存在五个问题:1.部分规定,僭越了刑诉法,是无效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对法律未规定的,不能另作规定,否则是代替立法了。因此法院无权禁止辩护人、代理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行为。2.越俎代庖,法院间接代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法院无权建议停止律师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许可证。这种强烈暗示具体处分的建议条款,实际是对律师定性,并要求司法部门执行。3.是否准许法庭微博直播,应该充分听取社会意见,而不能一家之言,自说自话。微博直播是对法庭审判的有力监督。法庭自己正了,何惧直播?只有黑暗才惧怕光明。在国外,也有法庭同意微博直播的。4.本质上,该《法庭纪律》是把律师作为敌人对待,而不是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伙伴对待。这种打击性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尊严以及律师所代表的公民权利,是在制造对立。5.《法庭纪律》中,没有提及法官以及检察官的违法处罚。而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违法在先,律师被逼上梁山。检察官与律师都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也应同等对待。因此,应该补充规定,法官严重违法,使得法庭无法继续公正审判的,律师可以即时提出异议。
综上,最高法院必须修改其司法解释中违法、不适当部分。否则,高压之下,律师战战兢兢,自身难保,话不敢说,何以独立辩护,最终损害的将是司法公正。全国律师和律协也应该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律师是堂堂正正维护法律实施的法律人,不是法院的花瓶,也不是法院的打击对象。法官与律师是互相尊重的法律共同体,现在法院迫不及待敲打律师的饭碗,相煎何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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