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与客户吃饭时,我饶有兴趣谈起,加多宝与王老吉的商标之争。王老吉本来是广药集团的商标,租给加多宝公司经营,后来,广药把王老吉商标收回,自己做,加多宝也开始做自己的品牌。客户当即分别叫了王老吉、加多宝一起喝。结论是:包装与味道都差不多,如果不是对照着喝,喝不出区别,王老吉稍稠点、甜点,加多宝进口爽点、清淡点。
那么,法律上的问题也来了。广药集团把王老吉收回后,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特有红罐包装、装潢?法律依据在哪里?我以为,知名包装、装潢,也是一种特有包装、装潢权,用以区别商品,并有广告效应,因此对于同样或类似商品使用同样或类似包装、装潢,如引起消费者混淆,是侵权行为。因此广药集团的做法不妥。当然,如果广药集团虽然也使用红罐,但其中的字体、图案与加多宝有显著区别的,也未尝不可。总之,两个知名商品之间,都应该有自己的个性,不应该雷同,而导致消费者判断失误。
自从加多宝与广药集团发生纠纷后,加多宝在电视中大做广告,加上原来强大的营销系统,使得广药集团的销售步履艰难,空拿王老吉商标而无所作为。在南昌街头,甚至发生了双方职员打架事件,竞争非常激烈。广药集团有王老吉的商标,是倚天剑争锋,而加多宝的广告是屠龙宝刀,号令江湖。目前双方就包装、装潢纠纷,互相起诉,一场商战,打的你死我活。加多宝坚称,加多宝既是红罐的设计者,又是其市场的经营者和巨大商业价值的创造者,红罐包装、装潢获得了特定的指向性和确切的识别功能。广药集团则反戈一击称,加多宝在失去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以后,现生产和销售的“加多宝”装潢的红罐饮料,在设计的文字、色彩、图案及排列组合上与原告知名商品“王老吉”装潢极为相似,足以引起与“王老吉”知名商品混淆。
全国知识产权专家也参与进来了。2012年9月1日,北京召开一起红罐包装、装潢研讨会。议题是:“企业在自己已经生产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上租用他人注册商标,通过经营,对商标和包装装潢的巨大投入,在使被许可商标价格高额增值的同时,其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也成为显著的商业标志,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这项财产应当属于谁?”
吴汉东教授认为,包装装潢和注册商标并非一个东西,它们是可以分开的,其权利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拥有。徐家力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工商局的实施细则等立法渊源,都确立了“包装装潢权”这么一个特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同于商标权。费安玲则认为,包装装潢负载着设计者的设计思路、设计成果,叫包装装潢权不是很恰当,叫设计权更好。李永明认为,同一个产品的包装装潢上可以产生很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有不同。李明德解释称,任何可视性标记,包括颜色、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只要能够指示商品服务的来源,就能够作为商标使用。所以,包装装潢就是另一种商标。
总而言之,加多宝与王老吉包装之争,核心是“商标与包装、装潢”是否可以分割?如果可以分割,则加多宝赢,反之是王老吉赢。对此,我的意见是,是否可以分割,应该以消费者不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其次包装、装潢也是智慧结晶,应该是一种权利。遗憾的是,本次研讨会立场有倾向,而没有听到理性、异议的反对意见,譬如说知名包装、装潢是附生商标的,两者有共生关系,缺一不可等有力意见。兼听则明,这些,有待于法庭去判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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