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的最重要原则,目的是使得刑法具有稳定性、可预测性和不被滥用。人们对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有个明确的指导标准。反之,如果罪行不法定,明明无罪的人,也可能被以莫须有治罪,人们惶惶不可终日,社会无安全感可言,如处在“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古代社会矣。所以,无论何时,我们要坚持罪刑法定,坚如磐石,“使河如带,泰山若砺,国以永宁,爱及苗裔”。
同时也要认识到,坚持罪刑法定,要付出应有代价。刑法目前有400多个罪名,但难免挂一漏万,对有的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没有规定罪名,使得行为人脱罪,最近温岭虐童即为其例。虐童,是一个严重侵犯儿童生理、心理健康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戒,但刑法只有虐待罪,其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而不及于非家庭成员,这样使得追究温岭教师虐童的刑事责任,无法可依,这是一个法律漏洞。
该如何填补的这个法律空白?正确的方法是,立即着手研究立法“虐童罪”或者修改“虐待罪”,使得适用于校园、保姆虐童等情形,以周全保护儿童的健康。但是,遗憾的是,目前司法机关采取了破坏法治的方法,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虐童行为,这是错误和危险的。其一、虐童与寻衅滋事,本两回事,前者是侵犯个人权利,后者是侵犯社会秩序,是张冠李戴。其二、之前的虐童,一般都是治安处罚处理,而本次因为民愤大,而以刑法追究,破坏先例。其三、屈从权力、民意的滥用刑法,使得刑法成为没有方向的魔兽,譬如对上访定敲诈勒索罪,对言论自由定诽谤罪等。
所以,我们要擦亮眼睛,坚决维护罪刑法定,宁愿放过可恨的虐童老师,也要维护法律的威胁。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刑事诉讼法在追究有罪的同时,也保障无罪的人不被追究,只有这样,社会才有秩序,生活才有安全感。同时也不应对罪刑法定持双重标准,即根据自己的好恶和利益,选择性支持罪刑法定。须知,罪刑如木桶,一旦开了缺口,少了一块,木桶就会失去存水作用。
在温岭虐童事件中,法律人要有担当,坚持原则。然而遗憾的是,有些法律人的没有法治立场,大言不愧说以寻衅滋事追究并无不妥。如果这是其独立见解,那是学术争议,无可厚非,而如果是屈服于官意、民意,为温岭司法辩护,则非辩护律师应有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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