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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一岁半幼儿被恶犬咬至毁容,脸伤露骨,惨不忍睹。动物伤人,时有所闻,乃至毁容、致人死亡,后果之严重,如犯罪行为所致,虽是动物主人的无心之过,但疏于管理的过错严重,该承担如何相应的责任为宜?

 

第一个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动物主人要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整容费、精神损失等全部费用。

 

第二个责任,是行政处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照本条,金华案中,是恶犬从后备箱中跳出后伤人,并无驱使伤害行为,也无放任恐吓之意,而只能处以警告,显然罚则太轻。亦可见本条规定之疏漏。

 

第三个值得商榷的是刑事责任。已有过狗咬死人被判刑的案例: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一住户家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狗主被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窃以为,定罪要慎重,因刑法规定的“过失”,一般是指对本人直接行为的过失,而对狗管理过失导致事故,显然是间接的过失,故对此“过失”的扩大解释要谨慎。建议广泛讨论该问题,以明法理,促进刑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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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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