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龚刚模,确实是个人物。在重庆打黑中,为保命,在看守所,举报李庄犯律师伪证罪,得以立功免死刑。重庆主政者下台后,又联合李庄,去最高检察院举报相关警察,说之前的举报李庄,都是被逼迫的。这些审时度势的行为,无论是“无奈”还是“合作”,都是枭雄之举。就如马基雅维利所说的,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是正确的。这些事,道德难以置评。
从法律上看,则有一个囚犯上书问题,古今规定是不同的。古代,是禁止囚犯上书的,譬如唐律疏议第352条规定“囚不得告举他事。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疏】议曰:人有犯罪,身在囚禁,唯为狱官酷己者得告,自余他罪并不得告发。即流囚在道,徒囚在役,身婴枷锁,或有援人,亦同被囚禁之色,不得告举他事。又准狱官令:「囚告密者,禁身领送。」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除了谋叛、被狱吏虐待以外,囚犯不得上书。立法的目的,大概是因为,囚犯身不由己,为了保全自己,容易诬人以罪,故不准上书,但最严重的谋反罪除外。
秦朝的法律,应该也是规定不得上书的,譬如史记李斯列传记载:李斯被赵高诬陷治罪,李斯不服,从狱中上书给秦二世。书上,赵高使吏弃去不奏,曰“囚安得上书”。当然,这条法律,执行的时候,也未必严格,如汉代邹阳有著名的《狱中上梁王书》“臣闻忠无不报,信不见疑,臣常以为然,徒虚语耳”云云,被梁王看到,而释放了。
现代法律规定,囚犯上书,是一项正当权利,尤其是鼓励检举揭发,可以立功,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目的是为了分化犯罪,打击犯罪,但不可否认,在狱中的举报,出于强烈的功利目的,对其真实性的调查,还是要慎重。这也是以史为鉴吧。
唐律疏议,对举报的规定严格,要求必须真实,否则是诬告反坐。相应的条文有:第351条“投匿名书告人罪”,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谓绝匿姓名及假人姓名,以避己作者。弃置、悬之俱是。【疏】议曰:匿名之书,不合检校,得者即须焚之,以绝欺诡之路。得书不焚,以送官府者,合徒一年。被告者,假令事实,亦不合坐。第355条“告人罪须明注年月”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第356条“为人作辞牒加状”: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357“教令人告事虚”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总而言之,目的是要求举报务必求真。当然,古代法律的严苛,把责任都压在当事人身上,是不可取的,一个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还要多方面的证据来证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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