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大副校长廖某,酒后驾车(血样中酒精含量为55.38mg/ml),经江西财经大学西门路段时,失控冲出路外,撞死2行人、撞伤4行人。该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廖某徒刑三年,二审改判为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审法院南昌市中院认为,廖某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
本案判决有疑点,值得商榷。其一、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通常两者的区别是,前者车辆人为失控而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后者是车辆驾驶人操作过失造成事故。本案被告人是酒驾,且程度不轻(醉驾的标准是80mg/ml),所经过的路段,又是本该低速安全通过的、人口稠密的学校地段,事故原因又是失控冲出路面,综合来看,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而不是简单的驾车失误。其二、法院判决理由不靠谱。根据刑法第72条,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本案而论,酒驾撞死2人伤4人,是情节不轻且后果严重的恶性交通事故,难谓符合缓刑条件。又,法院自说自话,以当事人是人才为作为酌定缓刑条件,实质是古代“官当”制度的现代版,是对特权人士的放开一马,有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刑法第4条就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廖某的犯罪,法律不能因他是副校长而重罚,也不能因他是人才而轻放,不枉不纵才是法律的公正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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