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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公布。《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其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该条体现了最高法院的部门利益,即不愿意受即时的公开监督。平心而论,不许诉讼参与人(主要是指律师)进行微博直播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律师在法庭上不能分散精力,其次律师微博内容代表当事人的利益,有立场片面性,但是禁止旁听人员的微博直播,显然是无理的,因为旁听人员的即时传播庭审,实际是展现公开审判,旁听人员的所见所闻,是其莅临庭审的感受,只要直播的是事实,就是言论自由,而如果直播歪曲事实,则事后追究责任也不迟。所以,一刀切禁止一切直播,只允许法院认可的新闻记者报道,本质上是只想报道法院想报道的内容,而逃避公民监督,指导思想还是暗箱操作。

 

司法解释的弊端由来已久。本次新刑诉法修改后,条文为290条,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即《刑事诉讼规则》达708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条文达548条,多如牛毛的解释,导致枝条重于主干,喧宾夺主。与其如此繁冗解释,不如立法精密,让解释的一些内容尽量并入道法条中去。其次,司法解释经常僭越刑诉法,譬如规定刑事案件可以撤诉等,完全超越了法律规定。这等于是把代表全民意志的法律,通过解释转为为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家法,实质性架空了刑诉法。尤其是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问题更大,因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是代表政府的原告,又是司法解释者,等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如此强势,使得刑事辩护举步维艰,当事人一旦被指控,无论是否真的有罪,很容易陷入牢狱之灾。

 

司法解释的本意是,统一对法律的理解,以避免同案不同判,所以其存在有必需性和合理性,但是滥用司法解释权,则是根本上破坏了法治。真正的司法解释,只能是在法律框架内,最高法院对法律作出合乎法律目的的正确解释,而最高检不应当享有司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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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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