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规定,路口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这个规定本身是明确的,即禁止闯黄灯,违反的予以处罚。而之前的执法习惯是,对闯黄灯一般不处罚,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法不责众,另一方面是对闯黄灯的处罚,很多人认为不合理,因为如果不闯黄灯,在路口急刹车,反而更不安全。那么本次出台重罚规定后,情况如何呢?是法令改变市民习惯呢,还是市民的习惯让法令形同虚设甚至修改呢?拭目以待。
2010年发生过全国首例闯黄灯被处罚行政诉讼案。浙江海盐市民舒先生闯黄灯被罚150元,不服,起诉交警大队,理由之一是禁止黄灯通行会扼杀黄灯的缓冲作用。可惜本案没有就这个问题深入讨论下去,嘉兴两级法院认为,黄灯亮起车辆未越过停止线的应禁行,判处舒先生败诉。本案,法官按照交通法令判决,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这个法令本身有诸多问题,不能服人心。
其一、黄灯的设置是否合理?我在天津市区,没看到黄灯,只有红绿灯,交通秩序也是正常的。其二、黄灯的设置本意是缓冲,规定看到黄灯就降速,是否能起到缓冲的作用,或者是缓冲虽有一定作用,却降低了交通效率?这些需要大量的数据来实证。其三、黄灯不同于红灯,黄灯是限制行驶,红灯是禁止通行,显然闯红灯的后果比闯黄灯严重,而如今规定一样的处罚,是否公平?是否应该区别对待,给予闯黄灯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呢?其四、如何对抢黄灯取证?也是一个难题。交警不可能天天在路口执法,电子眼也忙不过来的。而如果偶尔抓几个闯黄灯的或者运动性执法,这是选择性执法,并不公平。
所以,一个法令的出台,必须经过充分的辩论,经过科学的数据论证,才比较靠谱。公安部在发令之前,应当多方求证,慎重决策才是,否则不合理的规定,最终是难以贯彻到底的。闯黄灯的规定走向如何?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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