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镇雄山体滑坡,致46人死。镇雄县政府,因维稳因素,将死者强行火化,以致家属未得见死者最后一面。这个行为是相当草率的,既缺乏人道关怀,也是严重侵权。
第一、侵犯家属对尸体的处置权。我国民法虽然没有规定尸体权属,但根据习惯,尸体显然属于家属,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就是侵权,具体条文可参见《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正当的做法是,把尸体移交给家属,然后家属祭奠后,依法予以火化。
第二、侵犯家属的人格尊严。家属与逝去的亲人见最后一面,入土为安,是传统习惯,生死离别莫过于此。这个仪式,千年相传,因为我国大多数人是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死者为大,肃穆地告别死者,是对死者的尊重,也让家属心安。因此不让家属见遗容,是对死者不敬,也是对家属人格尊严的不尊重。
政府处理灾难事件,必须充分照顾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而不该以官位为中心,同时事件也凸显,我们民法对亲属权的规定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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