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报道,浙江命案5名被告服刑15年后,真凶疑现身,浙江省高级法院开始立案复查。从佘祥林、到赵作海,冤案不断,而纠正都是因为真凶发现,如果真凶没被发现,则基本上要被冤枉到老了。而以上都是单个被告人,现在是5个被告人涉嫌冤案,可见这不仅是刑讯逼供问题,还拷问着司法机制,即现有的刑事司法能否保障无辜人的不被追究?
目前的刑事司法,公权力过大,公检法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加上是书面审理,很容易把无辜的人定罪。公检法中公安背靠政法委,一权独大,是做饭的,检察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而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防御权太弱,如同局外人,人为刀殂我为鱼肉。因此一旦公安办错案,检察会跟着错,以维护所谓的集体面子,法院无力纠偏,也是顺着错,而被告人没有沉默权的保障,以及律师的辩护的花瓶作用,使得司法失去纠错功能。所以,我们首先要纠正观念,其次制度改进。在观念上,侦查必须保障人权,检察不仅追诉犯罪,还是实现正义,法官是中立审判,律师则根据事实与法律独立辩护。在制度上,宏观上司法应该独立,以保障法官公正审判,微观上要给被告人沉默权以及律师的在场权,以制约最常见的刑讯逼供。
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多种的,譬如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词,目击证人的错误作证,公检法的滥权,律师辩护的无力,被告人本身的过失等等。但就浙江案件来说,五个人同时涉及重罪错案,则实为罕见,所以要检讨和反省绝不仅是个案问题,而是刑事司法的缺陷要改进。现实生活中,要平反一个案件是很难的,因为要得罪公检法所有的办案人员,而获益是本是弱者的被告人。因此,本次浙江高院的复查行动,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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