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期,因为劳资双方,都急要钱过年。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上海一家日企上千名员工,因不满新的员工手册等,而占据办公楼,不让18名中日高管离开,最后警方介入“救出”。
这个事情反映了三个问题:第一、规章制度的制作,需要法律规范。实践中,规章制度没有标准,大多是资方单方面所为,罚款等条款惩戒过多,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因此需要一个法律框架,保证规章制度不离谱。第二、企业需要切实的工会,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会组织,能团结工人,有力量与资方交涉,从而劳资双方相对平衡,也使得企业的规章制度相对合理。但现在,很多企业都没有工会,如有,也是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政府不放手,担心工会真正成为组织后,太有力量而难管。第三、警方要尽量少介入劳资纠纷,因为这个不是治安案件,也不是刑事案件,劳动争议是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并非警务。
遗憾的是,现在对劳资纠纷的解决,并未注重工会的内部消化作用,而是借助外部的高压,譬如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以及刑法的威慑,这是典型的治标不治本。
昨天,最高法院发布了恶意欠薪罪的司法解释,认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至十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最高可判三年。
这个司法解释是非常严厉的,其一、企业只要欠一个职工的工资,就可能涉嫌犯罪。假如公正执法,那也罢了,假如不公正执法,那么每个企业家都很容易被这个罪名套住,被进入刑事程序。其二、非但企业老板涉嫌犯罪,直接责任人员,譬如财务人员也会涉嫌该罪。其三、政府的责任却很轻松,只要在企业门口贴个告示,就是责令企业支付了,即可启动刑事程序。由此看出,这个司法解释,完全是针对企业主的。固然,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很大,政府可轻易把企业家入罪,而没有了企业家,对劳动者也非幸事,毕竟劳资的平衡,才根本上符合双方的利益。
总而言之,要加强内部的工会建设,而不是外部的法律万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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