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长沙发生一个奇案。农民张艳胜捡到一张中联重科的SI卡,用它在家里上网,七个月的数据流量费高达25万余元,于是涉嫌盗窃罪。这个案件有二奇:第一是,7个月的上网费居然要25万余元,电信垄断之下的暴利,可见一斑。第二是,占便宜上网,如果盗窃罪名成立,按司法解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要坐牢十年以上。吓死人。
窃以为,这个案件,难谓构成盗窃罪。理由是:
第一、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即张艳胜冒充中联重科上网,侵犯了中联重科与电信公司的合同关系,给中联重科造成损失,应予赔偿。该案实质是第三人侵害债权,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但法理上和实践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司法可以认定之。该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一个判例。1853年英国在其著名的Lumley.v.Gye一案中确立了干涉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该案中,原告决定雇用著名的女演员Johanna Wagner在一部歌剧里担任主角,双方签订了合同,被告明知他们已经达成了协议,但却“恶意地”引诱Johanna Wagner拒绝演出,并随被告参加其他演出。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均已将侵害债权纳入其侵权行为法体系。
第二、本案的“数额认定”应当从宽。张艳胜用别人的卡上网,主观上有非法占用之目的,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对造成25万余元损失,中联重科和电信公司都是负有责任的,不可归咎于张一个人,张也没有盗窃25万的故意。因为,按照《长沙移动与中联重科GPRS卡合作协议》约定,卡是按10元/月的包月卡,信用额度为20元,按月结算,超过30元,应自动停机。《电信条例》第34条也规定,电信用户出现巨额费用时,电信企业有迅速告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法定义务。工信部亦有相关规定,电信企业在用户包月使用的流量达15G或资费达500元时有停机封顶的义务。而本案中,对于这样巨额的账单,中联重科与电信公司都继续履行,以致造成损失扩大。如果按约停机或封顶,则涉嫌金额最多3500元(7个月,每月500)。试问生活中有这样的被害人吗?一个漠然支付巨额款项,一个乐呵呵的笑纳?
法律不是数学题,如1+1=2那么明确,而是总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价值判断的。本案而言,是民事和刑事的交叉,而罪魁祸首却是天价的垄断利益,此时何去何从?应该疑行从无,疑罪从轻,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以民事处理的,刑法不介入,故对本案不认定为盗窃,而以民事侵权处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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