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兰州市某小区门前,一疑似“小三”的女子被5名妇女当街扒衣、泼粪。视频上传微博后,引发热议。事发时,该女子约4岁女儿一直在旁边哭喊,但无人施救。事后,警方也未予追究。
社会主义的“小三”就如封建社会的“宠妾”,有其实而无其名,于是与正室纠缠不休。一般而言,小三自有其“职业道德”,即“可生子,不逼婚,多受财,不扰男”,如此才可“长治久安”。如果一旦逾越,则往往是“鸡飞蛋打,钱人两失”,或男的被揭露贪腐,或与正室交锋,非死即伤。小三的存在,既是封建流毒,也是当代堕落之表现。呜呼,我朝何时,多出洁身自好的贵族?而不是满地西门庆。
言归正传。小三虽受道德谴责,也违婚姻法,但终非大恶,也是人,有人权保护。所以兰州的殴打、泼粪行为,是涉嫌侮辱罪的,即在公开场合,无所忌惮,侵犯人身,贬低人格,是要受刑事追究的。
刑法第264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兰州事件中,也有殴打行为,这种带有侮辱性的殴打,如未致轻伤以上后果,则不单独为罪,而是被侮辱行为所吸收,属从重处罚情节。
然而,侮辱罪是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如是小三,小三会去告吗?如果告了,更是沸沸扬扬,天下皆知,自己身败名裂。如果不告,此气难消,郁郁终生。是故,做小三也难,毋宁不做,而去堂堂正正爱一个人,如果不能在一起,就放在心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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