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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判了一个奇案。案情是,几名歹徒带砍刀、水管对一辆货车进行打砸,货车司机黄某在逃跑时将一名歹徒邓某撞成十级伤残。邓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徒刑十个月。出狱后告黄某故意伤害,不成。遂起诉交通事故赔偿。珠海中院认为,歹徒犯罪终止欲逃离时被撞伤,黄某不构成正当防卫,符合交警认定的交通事故,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邓某12万元、黄某赔偿邓某137044.68元。

 

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本案中,黄某的逃跑,固然非正当防卫,因为犯罪已经结束,但系被围攻,还处在现实、急迫的危险中,出逃是迫不得已。此时撞残歹徒,既人性本能,也无社会危害性。故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上、民法上、行政法上的紧急避险,而无须承担任何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我国刑法、民法对紧急避险都明确的规定。《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遗憾的是,行政法对紧急避险的免责,没有明确规定,而要绕一个弯,如交通事故是以过错来认定责任,紧急避险者没有过错,故不应认定事故责任。然而,珠海交警,机械执法,以致认定司机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珠海中院,更是民事责任与行政认定不分,错判黄某承担民事责任。呜呼,行政法的一个法律瑕疵,因没有明确规定免责条款,而导致一系列的执法、司法错误。法律有瑕疵,法律人更是有缺陷。

 

另,本案审判焦点,集中于正当防卫,而忽视紧急避险,亦是一大失误。通俗地说,正当防卫通常是主动的反抗、抗击,而紧急避险经常是出于本能反应的、被动的出逃、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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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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