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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与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就民事保全担保服务事宜签订协议。根据协议,今后该律所代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无需保证金,凭借该律所出具的保证函,即可向瓯海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据悉,这是瓯海区法院创新便民诉讼服务的一次新尝试,在全国尚属首创。

 

司法实务中,立案难与财产保全难,是不争的事实。财产保全中担保的要求高,而且手续繁琐,往往导致缺钱的当事人申请不起。而法院的操作也很不正规,对财保案件,不少法院还是会先把起诉状给对方,有通风报信之虞。更常见的是执行法官与出具裁定的法官不是一个人,交接不顺,耽搁时机。所以,改革财保,是当务之急。

 

但法院与事务所签订协议,允许事务处担保,则是两不相宜。对于律所而言,投入资产风险,有半个当事人之嫌。这样办案,会有强烈的利己动机,容易“出格”。而对法院而言,这种选择性签订协议,对其他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其次,作为司法机关,与律所签订财保协议,并无法律依据,也有失中立地位。

 

那么财产保全改革的出路在哪里呢?既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该权利被滥用,平衡被申请的权益。当前可以做的是:1 明确财产保全的时间,从提交申请起,48小时之内,必须出具裁定,而不是从收到担保起算。为了防止因担保不足而影响保全,可以要求在申请保全时,必须提供担保,审查担保的时间计入在48小时内。2 明确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和金额。现在有些法院规定,担保金为保全金额的30%左右,实践中是可行的,要司法解释固定下来。其次,对于证据保全、禁令等的担保金,也要有个合理金额,便于操作。3 法院内部要建立迅捷的保全流程,规定裁定书出具后必须及时交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必须当日予以执行,最迟不到超过次日。4 明确违法财保的后果,譬如当事人滥用权利申请财保,冻结对方账户,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但冻结资产,影响营业,损失是必然的,因此可以规定一个最低损失,譬如是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等。

 

期待,法院尽快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财产保全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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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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