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长的《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其实是一长篇辩护词,在为刑事法官辩护,吐苦水,诉委屈,最后则是“居庙堂之高而忧其君”。客观地说,在当今公安主导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把错案责任都归咎于法官,是不公平的,但是法官屈服于权力,为错案背书,也是丧失底线的。要摆脱“背黑锅”的局面,必须施行司法独立,建立以“审判为中心”、“大法院小检调”的司法体系,否则法官的奉旨办错案还是会不断发生。
可惜,这位大法官不是律师出身,辩护分寸掌握不够。譬如他指出“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法官判错案了,还有功?就好像打了人,没把人打死,难道还要被害人感谢打人者手下留情?这种辩护,是过犹不及,弄巧成拙。而最根本原因还是“官本位”,官员不认错,把大错变成小错,是皇恩浩大,小民应该跪谢,而不该指责。由此可见,最高法院本质上还是一个官僚机构,而不是最公平的裁判机关。
副院长清醒认识到“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这颇有三国演义的味道。为了对付过于强大的检察院,法官不得不依赖律师来制约检察官。其实,检察官与律师,是法庭的左右手,缺一不可,不应厚此薄彼,而是应公平地“双手互博”,辩出真相。
但是副院长,对于法官与律师矛盾的分析,还是偏颇。他说“现在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律师要“死磕”法官。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以人情而论,哪个律师愿意得罪法官呢?何必得罪呢?之所以死磕法官,大抵是法官违法在先,把律师逼入绝地,而不得不背水一战,以与法官共存亡。律师是无奈的多,恶意的很少。所以主要矛盾在法官,法官公平审判了,律师也无理由死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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