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的标签表明,执行的是浙江地方标准(浙江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而不是国家标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京华时报质疑农夫山泉,选择执行宽松的地方标准。农夫山泉辩称,虽然标明浙江标准,但也是执行国家标准的。双方火药味十足,一触即发。
其实,这也是法律适用问题。关于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适用,一般而言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因为国家标准涵盖地方标准,但是地方标准的指标高于国家标准的除外。而农夫山泉事件中,浙江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故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其次,要一分为二看问题,消费者买的是水,而不是哪个标签。农夫山泉的水是否有问题?经过检测就一目了然。窃以为,农夫山泉采自千岛湖、新安江,水质不错。千岛湖是华东最好水源地,还是值得信赖的。当然,农夫山泉也在其他地方采水的,这个要区别对待。
标准门也反映了,政府监管的缺失。既然有不同的标准,政府应就该明确适用,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执行的执行,而不是放任企业自己选择。其次,政府不应与大企业走的太近。农夫山泉在浙江很有势力,那么地方标准的出台,有无猫腻呢?且农夫山泉公司亦难谓厚道的:譬如农夫山泉在千岛湖发迹,但农夫山泉企业中的省人大代表,却提出议案,要把千岛湖的水引到杭州去。这大大伤害了当地人的感情。做事情很不地道。
要把农夫山泉的水,与农夫山泉的公司分开来,这是两回事。对于标准,则必须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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