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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的被告人一共5人,其中4人是未成人,罪名是强奸罪(轮奸)。目前,案件已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迄今,外界只知道李涉案,其他4人是何许人,一无所知,甚至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也不知情。对此,警方表示,此案是未成人案件,故不透露。

 

警方的回答是有漏洞的,4个人未成年人固然不可透露,那么还有一个成年人呢?不过,如何披露也确是个法律空白,我国没有新闻法,对刑事案件如何报道,没有规范,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办案程序,对案件报道也未涉及。所以,可否报道,并无依据,只能法理分析:

 

第一、民众的知情权、媒体的监督权与法律的程序规定应平衡,可以适当报道。适当报道的界限,应以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以及妨害案件的侦查为准。因此,公安可以透露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名字,以及简单信息。这个既是事实,也不会妨害办案。如果保密,则是剥夺了民众知情权和媒体的监督权,并导致传闻流言天下,譬如李案的朋党名单就满天飞,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处理。

 

第二、以司法惯例而言,媒体对犯罪嫌疑人的名字,都是允许报道的,譬如厦门的陈水总案,案发次日,不仅报道名字,还贴出照片,甚至描写了具体作案过程。因此,此次警方拒绝透露成年人名字等信息,是违反惯例的,有包庇之嫌。这样做也很被动,会降低警方的威信。其实,在侦查阶段,不应该报道详细的作案过程,因为这个只是初步的结论,公之于天下,会妨害下一步的侦查,譬如其他相关人员会有反侦查措施了,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披露,是完全正当的。

 

第三、在当下,司法需要舆论的监督。警方或许是担心,案件曝光后,舆论讨伐衙内子弟,会造成司法不公,但是想过没有,如果不曝光,案件会被暗箱操作,更加不公。而且后者发生的概率大大高于前者。况且舆论曝光后,司法的公正与否在于司法人员之手,并非由舆论掌控的,所以不必当心舆论会损害司法公正,而更要当心因没有舆论的监督,司法被操弄。

 

总而言之,本案司法机关,还想继续捂住,是不可能的,毕竟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没人能一手遮天,而只会越来越被动,不如适当披露,接受舆论监督。而另一个思考是,法律对案件的报道,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新闻法的立法,该提上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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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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