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一大巴导游,游览八达岭途中,以武力威胁游客购物。旅客不从,则不开车,并恐吓游客“要弄死你”,形如黑社会。游客不但扫兴,而且损财,心理也受到恐惧伤害。该导游已经违法,情节严重的,则涉嫌强迫交易罪,即刑法第226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从游客角度来说,一定要选择一个价格合理的导游,而不是价钱越低越好,因为价钱太低,意味着导游在垫钱,其必然想方设法从购物回扣中赚回,于是与游客的矛盾不可避免发生。
对于这种扰乱市场的行为,唐朝也规定为犯罪。即《唐律疏议》第421条的规定“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谓人有所卖买,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
——即买卖双方不自愿的,而强行交易、禁锢自由,获取垄断利益的;卖时以差物卖贵,或买时以好物为差的;或参与串通买卖以牟利的,都杖打八十,已获利的,按照盗窃处罚。
唐律立法严谨,强迫交易精确地分为三种情况,而现在的刑法规定粗疏,以致可能与抢劫罪混淆(尤其是“贱卖或贵买”时,有理论认为,表面是强迫交易,实际是抢劫,而按照唐律的规定,都是强迫交易,且按盗窃处理,并不放纵犯罪),可见现有的立法技术尚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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