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当事人有着神圣的责任,即维护其合法权益。李某某案的律师也不例外,而衙内涉嫌犯罪,民愤极大,压力也会转向辩护律师,故律师办案该更严谨。然而,李某某案的三任律师,社会观感都不佳。给人的印象是,没有实施正确的策略。第一任律师,与家属意见不合,辞任了,尚明智。第二任律师,抛出保护老艺术家论,被反唇相讥为何不教好儿子?对辩护作用适得其反。第三任律师高调出场,让家属去申请公开开庭,非常不明智。盖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与被害人隐私,法律规定是不公开开庭的,而悖法去申请,只会引起反感。其策略本是引起舆论攻势,给社会以家长不袒护的正面形象,并借机解压,即不想钉在杠头上,为其他被告人背书,但明知可不为而为之,过于露白,贻笑大方。
该案对律师伦理最大的挑战是,面对强势当事人家属的要求,律师是迎合,还是反对?如果迎合,则失去律师的独立辩护意义,如果反对,则不可能有效辩护。我的意见是,律师应参考家属的意见,有利于辩护采纳之,不利于辩护则拒绝之。如果无法说服当事人,则律师应退出辩护,另请高明。如果律师迎合当事人的意见,则非但失去律师的价值,也失去了独立人格,并且有害于辩护,不可取。就李案而言,律师的正确策略该是,首先让李家向社会道歉,作为名人,家人涉嫌违法犯罪,该向社会道歉,取得谅解,然后慢慢举证,说清事实,让法庭公正审判。当然,这种道歉,是道德道歉,而不是法律上的认罪道歉,是否有罪,最后还是法院定的。其次,律师办案,不要去喧宾夺主,固然办理大案,律师能出名,但律师的利益不能凌驾于当事人利益之上。孙子兵法中的“进不求名,退不避罪”,才是真正律师的担当。对于这种舆论对当事人一方不利的案件,律师的主战场应该是法庭,做事应该更低调,发言则一字千金,以避免当事人再被火炉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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