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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指商人招揽顾客的殷勤姿态。摇,是妓女招揽顾客时摇摆腰肢的动作。撞,指小偷撞人偷窃的手段。骗,指骗子。出自《清会典事例·刑部·吏律职制》:“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拿究治者,亦交部议处。”

 

据悉,在上海高院法官嫖妓事件中,举报人为了获取关键的监控视频,遂对度假村的保安,伪称是法官丢失东西,从而从容翻拍取得。有人认为此举涉嫌招摇撞骗罪。我则认为,冒充法官身份是不对的,但目的是获取反腐证据,没有获取非法利益,此种生活小伎俩,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故不涉犯罪。

 

刑法第279 【招摇撞骗罪】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考察是否构成招摇撞骗,主要有两点:第一、冒充身份的目的,是恶意,还是善意的?譬如说冒充警察去抓赌,意图获取非法利益,显然是恶意。而面对歹徒作案,路人声大吼“我是警察,你们住手”,显然这是善意的,目的是见义勇为。第二、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才构成犯罪。譬如,快递员冒充警察开门,开门后予以抢劫。显然定的是抢劫罪,其吸收了招摇撞骗行为,因为本质是抢劫危害,而不是骗。再如某人冒充警官,找到看守所领导,要求会见羁押人犯。显然,这个得逞主要是因为冒充,所以是构成犯罪的。

 

按照唐朝的法律,只要是冒充官员,获取非法利益,都要被处罚的。这是维护封建的官本位。《唐律疏议》第272条规定“诸诈为官及称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 为人所犯害,犯其身及家人、亲属、财物等。而诈称官捕及诈追摄人者,徒一年。未执缚者,各减三等。【疏】议曰:“诈为官”,谓身自诈作官人。诈称是官及冒承官人姓名,“ 权有所求为者”,或经过之处,权有所求,或出入公门 ,心规礼待,非有捕摄者,情是诈欺之类,亦合杖八十 ”——根据该条,出于不法目的,冒充官员,该杖打八十。严重的,处流刑二千里,但如果是因为家人、亲属、财物被人骗,自己冒充官员去追捕的,从轻处罚只判一年。没有把对方捆绑起来的,再减轻三等处罚。

 

以我的理解,古代法律,虽然对冒充官员处罚严厉,但对于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冒充官员的,也是不为罪的。譬如看大名鼎鼎的孙坚冒充官员的故事。《三国志》记载:“孙坚字文台,吴郡富春人,盖孙武之后也。一少为县吏。年十七,与父共载船至钱唐,会海贼胡玉等从匏里上掠取贾人财物,方於岸上分之,行旅皆住,船不敢进。坚谓父曰:“此贼可击,请讨之。”父曰:“非尔所图也。”坚行操刀上岸,以手东西指麾,若分部人兵以罗遮贼状。贼望见,以为官兵捕之,即委财物散走。坚追,斩得一级以还;父大惊。由是显闻,府召署假尉。”——少年孙坚很机智,只是一个人,但指东画西,冒充官兵首领,击败海贼。显然,这个“招摇撞骗”是一个正义的人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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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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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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