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山东平度的陈宝成,是财新记者,一直在以自己的方式,反对拆迁,保卫家园,但终于不敌豪强势力,于昨日被刑事拘留,让人唏嘘。中国式的拆迁,低价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高价卖出,从中牟利,所谓之“土地财政”也,土地亦因之集中于豪强手中。而记者,以一己之力抗议一社会模式,后果可想而知矣。但平度以非法拘禁罪来处理反抗者,则亦是不符法律规定。

  据大众网平度报道: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子村陈某某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8月9日下午,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将一挖掘机及驾驶员郭某某扣押。8月10日中午,警方将郭某某解救,并依法传唤陈某某等人接受调查。

  而陈宝成的新浪微博则称:8月9日,张鹏珂陈青沙夫妻宅基地被非法强挖,我们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缴获犯罪车辆一台。随后我们向@平度公安 报警要求刑事立案遭拒,再向@青岛公安督察投诉至今无果。选择性执法的当地公安若胆敢以涉嫌「非法拘禁」之名对我们采取强制措施,必死磕之。

  从双方的论述可知,陈宝成等确实扣押了一辆挖掘机与一驾驶员。此举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呢?须考察:

  其一:是否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意图?而此前提之一,是要确定是合法拆迁,还是非法拆迁?如果陈宝成所陈述是事实,则就如其抓了一个强盗,报官不理,只能暂行私利救助,代为管束。这是难谓有非法拘禁意图的。从刑法理论上来看,也缺乏期待可能性,即期待当事人在当时把人放掉的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也。

  其二、此举情节显著轻微,难谓构成犯罪。对于普通人涉嫌非法拘禁的追诉标准,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举重以明轻,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应该宽于该标准。而本案以事件估算,大约二十四小时左右,并无一定追究之必要。

  其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保留。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换言之,对于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是否一定按照非法拘禁罪来追究,法律是一定有保留的。我的理解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即使是正当债务的,也要追究非法拘禁罪,但对于情节不严重的,可不予追究。

  综上,对于平度事件,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不应追究陈宝成刑事责任,而是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为妥。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