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案有政治、经济、情爱、海外、名人、法律等元素,如好莱坞大片。今只讲法律。在当前情况下,庭审算是成功的。主要体现在:其一、庭审公开、透明,而不是以往半公开,譬如限制旁听人员等。而且破天荒地公开了庭审笔录(个别笔录应稍有删节),即时呈现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很难得可贵。第二、法庭表现中立,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审判长中规中矩,基本没出现帮助公诉人的情况,基本让被告人与辩方律师畅所欲言。第三、质证透彻,这是本案的最大特点之一。对每一个证据,控、辩不走过场,而是细致质证并质辩。完全不同于刘志军案件的流于形式的庭前质证。只是被告人是高层,其所工作、生活环境,不为法官、公诉人、律师所熟悉,所以质证上存在沟壑。第四、传唤证人当庭作证。本案三个证人出庭,其中王立军是控辩双方一起申请的。证人的出庭,有助于厘清事实。但遗憾的是,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技术不够,以致没有问出实质性问题,甚至出现帮助对方发问的现象。
再谈不足。第一个不足是,辩方与被告人没有举出一份证据,这是庭审最大败笔。没有证据的辩护,充其量是防守之战,毫无进攻能力,控辩不平衡。但这个主要问题出在司法的结构设计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力太小,几乎无取证能力。其次本案特殊,有证人也未必敢出庭。第二个不足是,证人主体有问题。根据起诉,谷开来是共犯,因此其陈述该是同案犯供述,而不是证人证言,也不适用配偶的免予作证权。证人王某某也是贪污共犯。这些证人,本该同堂共审,但都被剥离了,但其法律地位还应是共犯,对其供述,应慎重使用。第三、关于法律适用的辩论不足。给人的感觉是法官与辩护人,都是从事民商事专业的,而非刑事专业的,所以对法条引用的、适用的辩论不充分。譬如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刑法规定是“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本案的请托在哪里?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哪里?不够清晰。好像是家人收钱,被告人知情,就算受贿了,而没有上升到法律本质上。同样,对于滥用职权罪,没有界定职权,以及确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为何?这些重大的法律问题,都没有展开。
本案的判决会如何?很可能会上诉,出现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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