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安部表示,要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拐卖儿童,危害极大,拐了一个,就毁了一家。没有买,就没有卖,打击拐卖,对买卖双方都要处罚。
但实践中,追究买主刑事责任极少。这主要是因法律的宽松。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不虐待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都不为罪。这等于是对买方不处罚条款。而现实生活中,收买拐卖儿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收养制度的严格,使得收养者难以收养到合适儿童,譬如收养福利院里的儿童,好的老早被关系户挑选去了,剩下的非残即疾的多,于是为了得到一个健康的儿童,就出现收买的歪念头。因此,疏通收养渠道,是预防打击拐卖的儿童的重要手段,要如大禹治水,要堵疏结合。
再看古代,对于拐卖儿童以及收买儿童,处罚都是很严谨的。唐律疏议第292条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即对劫掠以及拐骗、串通拐卖的卖方,根据情况予以处罚,最重的死刑。把拐卖的行为细化为三种情况,很完整。
唐律疏议第295条“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疏】议曰: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规定买方比卖方减一等处罚。且如果事先不知情是拐卖,事后知道而不自首的,也视为知情处理。可见,唐律对买方的打击力度是远大于现代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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