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陈某,因批评上市公司中联重科,竟然被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大公司的能量是足,可以动用司法资源追杀媒体工作者,但为何轻易得手呢?是因为没有法治,法律没有预测性,而赋予了司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记者的责任是报道,只要内容基本属实,哪怕是误报,也是民事侵权(即诽谤企业),可以登报道歉或赔偿损失解决。之所以作为民事处理,是因为记者不是法官,没有条件把稿子写的如判决书那样,而只是一个事件的记录者,因此应该允许记者出错、犯错,有一个容忍的空间,才有媒体生存的余地。只有不是恶意的报道,都是民事纠纷。对于恶意报道,也要分清轻重缓急,须造成重大损失,才涉嫌损害商誉罪。这个重大损失的界定,则要科学、客观的司法鉴定来认定,而不是企业或者司法人员的主观认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切走了调,因为这个罪名的弹性过大,加上鉴定市场的混乱,司法人员完全可以操弄,先把人抓起来,教训一顿再说,如果抓错了,在刑事拘留期限内释放,公安也没啥赔偿责任。没有一个可以预测的、没有制度性监督的司法机制,是记者被抓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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