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县刑警胡某,醉酒之下,在米粉店内枪杀孕妇,并射伤其丈夫。事后当地政府曾提出赔偿70多万元,但未获家属同意。针对赔偿问题,有公众质疑,醉酒警察杀人凭什么由政府埋单赔偿?
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是个人犯罪行为,与公务无关,并非执行职务行为,因此是不适用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有争议的是,如何判断“执行职务”?一个持枪的警察,往往会被推定在履行职务,否则配枪干嘛呢?此时,警察公器私用,确实做了与职务无关的事情,譬如本案中的因为吃米粉产生的纠纷而开枪杀人,该如何评价?窃以为,这还是非职务行为,但是警察所在的公安局,存在用人不当、配枪不当的管理责任,该公安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遗憾的是,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这类失职的国家赔偿,导致无法依法向公安局追责。这是一个法律漏洞,只能实践先行。所以说,如果当地公安局自愿赔偿被害人,作为管理不当的赔偿,应该是允许的,但是该赔偿不能代替犯罪者的民事责任,犯罪警察仍然有民事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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