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贪官情妇,风险亦大,一旦出事,难免不被株连,不但身败名裂,而且可能身陷囹圄。根据刑法,如果情妇与贪官事先同谋的,则是贪污受贿的共犯,处罚很重;如果事先没有同谋,但事后明知是赃物而隐瞒、转移的,则涉嫌窝赃(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如果案发后,帮助贪官出逃的,则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但,司法实践中,对追究情妇犯罪的不多,即使追究力度也不大,让人疑惑,为何网开一面?因为涉案情妇太多,追不胜追吗?!最近的一个案件是,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原中国铁路文工团歌唱女演员罗菲,被控掩饰、隐瞒情夫张曙光的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分析报道,也很疑惑。其一为何没有起诉受贿共犯?其二、窝赃198万,金额不小了,为何没有认定“情节严重”?窝赃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来认定。参考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窝赃50万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而本案窝赃198万元却非,可见司法之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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