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一直有争议,徘徊在维护公共利益,与侵犯个人隐私之间。稍有不当,则会有责任。最近的一个悲剧是,广东一女店主怀疑一高中生女孩偷窃服装,而把监控截图发到微博人肉搜索。很快,女生个人信息曝光。女生不堪指点,跳河自杀。而广东警方亦将店主刑事拘留。
该事件中,女店主的人肉搜索行为不当,盖所失甚小而所害甚大,且怀疑偷窃应该首先去报案,如果无法破案,再适当处理图像后上网不迟。当然,女店主也没想到也后果会失控如此,所以其行为首先是民事侵权,刺激了女生轻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其次,公布女生信息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散布他人隐私”,应予以治安处罚。至于刑事责任,则难谓构成,因为店主只是想破案或者毁其声誉,并无致人死亡的犯意,也无此动机。女方的轻生有自己性格问题,与人肉搜索有牵连,但难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是个偶然事故,而不是必然或者高概率事件。媒体也没报道刑事拘留的罪名,应该是罪名难定也。
再来看看台湾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其规定“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搜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人肉搜索。但在实践中,公共利益并不容易把握,且公共利益也有大小,所以人肉搜索还需慎重。窃以为,当前的人肉搜索针对公权力的,应当适当放宽,因为财产公开以及反腐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力,而针对私人的搜索则要适当严控,因为私人之间的争议,大抵是民事纠纷,公民应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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