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匪夷所思的案子。泉州一男子怀疑妻子不忠,遂手持刀具,戴着面具,闯入其妻宿舍,将其强奸。事后,女方报案,男子继续隐瞒真相,直到侦破。据男子交代,作案动机是为警告妻子私会网友的危险性。目前警方将该男子刑事拘留。
这个案件的处理引起很大争议,至少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强奸罪,因为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是无疑的。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婚内不存在强奸,属于对象不能犯。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即无罪处理。哪种意见合理呢?
婚内强奸本是一个争议的话题,而本案的情节又是如此奇特,争议更多了。三种意见共同的地方是,在客观上不否认是强行发生关系,不同的地方是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婚内无强奸论”显然是为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性,而容忍一些恶,认为是必要的牺牲,而“情节显著轻微”论,本质上是社会危害不大的技术论证。是故,本案争议归结到一点就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是否需要刑法来惩罚?这个问题,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案件无论怎么判,都会争议。
窃以为,本案与一般的婚内强行发生关系,至少有两点区别:即一般情况下,婚内男女双方的身份是明知的,因为明知,所以女方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防备,而本案中,女方是一点也不知情的,也不可能采取必要措施来防备事件发生。其次,本案男方的目的不是发泄性欲,而是手段上涉嫌犯罪。以上两点,一个倾向有罪,一个是倾向无罪,要判这个案件,必须慎重斟酌各方轻重。故本案可予以起诉,通过法庭辩论,充分考虑本案特殊性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再来定有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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