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财税[2014]4号文,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而财税【2011】82号文的规定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从上可知,新文件规定比较全面:在婚姻期间,夫妻在房产证上加减名字或者改变共有份额,都免缴契税,而之前是仅限于“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在法理上,加减名字或改变共同份额,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自由分配,是赠与行为,理当不交契税、营业税,而不是免征。
税收法定,税收涉及千家万户,是最重要的公共事务之一,因此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立法决定,而不是由政府部门来决定。在古代,唐律疏义173条规定: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疏】议曰: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谓贫富、强弱、先后、闲要等,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赃重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亦即,税法是大法,法外无赋税,非法擅敛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洪迈《容斋随笔》说,白居易“从壮至老,凡俸禄多寡之数,悉载于诗,虽波及他人亦然”。白居易的《重赋》(又名“无名税”),生动形象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税费,足鉴今人。诗曰:“厚地植桑麻,所要济生民; 生民理布帛,所求活一身。身外充征赋,上以奉君亲;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厥初妨其淫,明敕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宠, 索无冬春。织绢未成匹,缫丝未盈斤;里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岁暮天地闭,阴风生破村;夜深烟不尽,霰雪白纷纷。幼者形不蔽,老者体无温;悲端与寒气,并入鼻中辛。 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缯帛如山积,丝絮如云屯。号为羡馀物,随月献至尊; 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 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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