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起诉邹恒甫案,是一场“五十步笑百步”的闹剧。邹信口开河,戏虐无度,北大一本正经,小题大做。
2012年8月,邹恒甫在其新浪微博披露:“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至于在外面歌厅舞厅娱乐桑拉会所吃喝嫖娼的院长主任教授就更多了。此等事情在中国高校很普遍。国外很多来中国讲课访问的也把饭后去歌厅舞厅娱乐桑拉洗脚按摩当着必需节目。”
这种无厘头消息,一看就是情绪发泄,并无实证的戏虐之语。理性的人,不会把这当真。邹恒甫接受采访时也称:“我承认北大教授奸淫服务员这个话题确实能吸引眼球,这是我说话的策略,我说话向来是喜欢夸大,这是我的一贯风格”。但缺乏幽默感的北大认真了,除了发布声明(对这种戏谑,发严肃的声明,才是上当呢),还起诉邹名誉侵权,并申请法院对邹限制出境。
起诉也就起诉罢了,堂堂名校,起诉书总要写的像样点吧。但是细读之,则是毛病多多。看上去就是为了省律师费,自己私下弄弄的,一点也不严谨。随便举几个不当之处:第一个硬伤,起诉书居然引用并不存在的《侵权行为法》,须知适用的应是《侵权责任法》。
第二个诉讼请求不明确,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微博,被告的微博很多,具体是哪条呢?要法院帮助找吗?其次,要被告承担诉讼费,是多此一举,因为诉讼费不是法律关系带来的,而是法院依法决定的。
第三个是侮辱与诽谤不分。起诉书说邹侮辱、诽谤被告,那么究竟是侮辱,还是诽谤?被侵害对象又是谁?在法理上,侮辱与诽谤都是公然贬损,但诽谤是虚构事实,譬如骂人是娼,是侮辱,虚构做娼的时间、地点、人物则是诽谤。就涉案微博而言,没有指出特定的事实,显然不是诽谤,而是侮辱。那么被侮辱的对象又是谁呢?是北大院长、主任教授,而非北大啊。这些被含沙射影的人没有起诉,而作为法人的北大站起来说被侮辱,合适吗?
而且对被告限制出境,有滥用法律之嫌。这样的案子,还怕不能执行吗?把被告限制出境,就能强制执行吗?总而言之,言而总之,是“一塌(塔)糊(湖)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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