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恒甫指摘“北大多淫棍”,北大起诉其名誉侵权一案,业已开庭,且微博直播庭审。原告认为被告诽谤侵权。被告认为北大非适格原告,适格的原告应是自然人;即使北大是适格原告,因系公共事业单位,也不享有名誉权。目前的形势来看,北大占优,但若要下判,则尚有重要问题需要厘清。
首先,本案原告认为是诽谤侵权,是不确切的,因为诽谤是虚构事实,而被告只是泛泛指摘,并无具体的人事,难谓诽谤。对于侮辱与诽谤的区别,可以参见台湾的资料“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故本案被告的指摘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但侮辱该词是针对自然人的,使其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精神受伤害,而并非适用法人的,对于法人名誉侵权,适用的是诋毁、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 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从以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知,对公民的名誉侵权,可以是侮辱或诽谤,而对法人名誉侵权,则是诋毁、诽谤。
那么司法解释中所提及的“诋毁”又是什么意思呢?查汉语词典可知,诋毁 dǐ huǐ恶意毁谤、破坏。亦作“ 詆譭 ”。诬蔑;毁谤。《后汉书·锺离意传》:“帝性褊察,好以耳目隐发为明,故公卿大臣数被詆毁,近臣尚书以下至见提拽。”《新唐书·方技传·叶法善》:“雅不喜浮屠法,常力詆毁,议者浅其好憎。”可见诋毁,主要是污蔑、毁谤之意思。再查词典,“污蔑”是“歪曲事实,造谣诽谤。”
所以本案的关键是,被告的指摘行为,是否诋毁行为?诋毁一词,本是社会用语,并无法律上的定义或者约定俗成的解释,这有待于法院的认识了。如果法院认为诋毁,是以指摘具体事实为条件的,则本案不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法院认为诋毁,无须以具体事实为条件的(有伤害力即可成立),则本案构成名誉侵权。但不管如何,原告主张的诽谤侵权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而法院为未能就诋毁问题充分让双方发表意见,就急于择期宣判,未免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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