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官场,比李宝嘉的《官场现形记》,有过之而无不及。且看最近中纪委的两个通报,居然是领导喝酒致下属醉亡。其一、福建三明市副市长、沙县县委书记陈瑞喜等人接受宴请发生人员醉亡,陈瑞喜被免职。又一位酒精考验的干部与世长辞了。其二、去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严重后果。
不知道这个死者,最后是作如此处理的?是工伤吗?肯定不是,因为不是在服务社会,而是在服务领导而死的。那么领导该有何责任呢?也没有看到处理结果,只是免去职务。笑话,把人喝死,就没责任吗?窃以为,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严重的是涉嫌刑事犯罪,轻则侵权,而死者自己不顾身体,取媚上级,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唐律疏议第338条规定: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疏】议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虽和,以刃」,礼云:「死而不吊者三,谓畏、压、溺。」况乎嬉戏,或以金刃,或乘高处险,或临危履薄,或入水中,既在险危之所,自须共相警戒,因此共戏,遂致杀伤,虽即和同,原情不合致有杀伤者,唯减本杀伤罪一等。——唐律的意思是,嬉戏不能过分,如果嬉戏中致人死伤的,也是犯罪行为,但比斗杀伤减轻二等处罚。所谓戏杀,就是死的时候,还是不痛恨至死者的。言下之意是,死者自己也是有过错的,所以死在戏虐玩笑中。
当今的官场酒席也是差不多如此。上级要下级喝酒,下级无原则从之。官大一级压死人了,上级视下属如犬马,而下属为了升官发财或者不敢得罪上级,也自愿喝酒,而碰上身体状况不佳的,最终送了小命。这种情况下,按照现代刑法,如果上级知道下级有病,还逼其喝酒致死,是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如果不知情下级身体状况,而强逼喝酒致人死伤的,则是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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