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不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否霸王条款?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市场问题。法律说,《合同法》与《消法》有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需具体化。市场说,如果消费者要带酒水,可以不来酒店消费嘛。所以,应积极展开讨论,以平衡消费者与酒店的利益。
今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最高法院于2月12日回复其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霸王条款”无效。
最高法院的表态是一个倾向性的意见,即暗示其立场是可以认得无效的。于是媒体报道说,最高法院明确该霸王条款无效。实际上,最高法院的表态是不严谨的。最高法院应该以案例或者司法解释来表明对法律的态度,而不是采访中明确意见。这样的意见下级法院如何操作呢?
查国外法律,如1977年英国《不公正合同条款法》。该法对霸王条款最具针对性,但其主要是针对“免责条款”规定,而不是对“排除权利条款”的效力规定。所以对于禁止消费者带酒水的“排除消费者权利”条款效力,尚有待于商榷的。
我倒认为对于霸王条款,应当首先向垄断企业开刀,因为更为典型、更为迫切。因为消费者对于垄断企业是别无选择的,而对酒店行业,还是可以选择的(有些酒店可自带酒水的)且不是必须消费的。譬如电信行业的手机、固话的月租费,就是纯粹的霸王条款,是利用垄断地位不劳而获,这样的条款应该尽快认定无效,并为认定非垄断企业霸王条款的无效提供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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