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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网上讨论的一个偷玉米的农妇被收割机轧伤的案件,心情沉重。案情就如一部电影:贫寒的农妇,为了生计,翻入农业公司的玉米地,去偷几个玉米。此时收割机响起来了,农妇就躲进玉米丛中。不幸的是,收割机恰好经过这里,于是一大腿被割断。。。。之后,农妇向崇明法院起诉,要求农业公司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农妇承担主要责任,农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赔偿42.7万元。

 

这个案件夹杂着法律与道德,司法与维稳诸多问题。以法律而言,站在农业公司这边,以道德而言,则百味杂陈,对偷窃予以谴责,而对于弱势,又予以同情。于是最终出了这么一个“和谐”判决。根据报道,法院主要抓了农业公司两个问题,一是收割机司机没有相应驾驶资质,二是现场无警示标志,从而认定有“过错”而承担责任。然而仔细分析,这两点难谓成立。法院的判决思路似有误。

 

该案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然而,收割机司机是看不到躲在玉米丛中的农妇的,何错之有?虽然无相应资质,但彼时换个有资质的又如何?还是照样会发生事故的。无资质该受行政处罚,但与伤害结果难谓因果关系。其次现场是公司的玉米地,非公共场所,收割时公司也无须警示。在法理上,过错一般可以分三种:重过失(违反普通人注意义务)、具体过失(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抽象轻过失(违反有相当知识经验及诚意之人注意义务)。本案中法院认定的,该是注意程度最高的“抽象轻过失”。但对于偷窃者适用该义务合适吗?法律无微不至保护一个侵入领地的偷窃者,又置权利人于何地?以贫富作为考量过错的因素?简单地因为富有而承担责任(深口袋责任),显然是把道德情感法律化了,而且技术角度也不对。

 

其实,换一个角度看问题,或许是解决之道。即农妇的事故,是一场意外事件,对此农业公司是没有过错的,而农妇的躲在玉米丛中,是一种出于本能的自我反应,对于事故发生也是无过错的,虽然侵入玉米地偷窃有过错,但该过错也不必然引起伤害,因果关系链已经中断。因此本案可适用公平责任,双方分担损失,又考虑到农妇的家境,可酌情判决农业公司给农妇适当的补偿。如此判决,衡平了法律与道德。当然,这最关键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双方无过错,而不能为了追求结果去刻意去套用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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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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