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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江苏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及其妻,殴打南京口腔医院护士,致护士脊髓损伤。事件尚在调查中。从新闻角度来说,报道很不完整,疑问很多:第一、因何殴打?凡事有因果,起因是何,涉及引发纠纷的过错认定。第二、殴打中是否有还击?涉及正当防卫或互殴。第三、是拳脚伤人,还是器物伤人?涉及情节轻重。第四、目前处在哪个处理阶段?根据法律,殴打他人构成轻微伤的,是治安案件,予以治安处罚。致轻伤以上的,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而伤情鉴定的依据是201411日新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对人身伤害的规定比较简单。而《唐律疏议》对于殴打的规定,则是相当周密完整。其把殴打,分为故伤与斗殴两种,故伤即故意伤害(通常一方动手殴打无辜者),斗殴则是在打斗中致伤,对故伤的处罚比斗殴的处罚加重一等。将斗殴手段分为,手脚打人、器物打人、刃伤人、汤火伤人等,各种手段以及造成的不同伤情,对应不同的处罚。《唐律疏议》还有一个特别规定,即共谋殴打人的,以下手最重的人为重罪,元谋减一等(若元谋是下手最重的,其他人减二等处罚)。即一起去斗殴的,下手最重的处罚最重,而不是出斗殴主意的人最重。这个立法设计,大概是因为斗殴中经常失控,而要下手重的自负其责,以遏制重手吧。

 

《唐律疏议》还规定凭威力,譬如官威或者暴力,指使人殴打的,指使者虽然不下手但仍然为重罪,而下手者减一等,意在于打击幕后指使人。还规定,斗殴误杀伤旁人的,以斗杀伤论,但是因斗殴中跌倒而致人死伤的,以戏杀论(比斗杀伤减二等处罚),而被戏杀的如是助己者(帮助本方斗殴的)又再减二等处罚。还规定,过失杀伤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相当于现代的意外事件),以赎铜论。各种规定很详细。最大的不足则是没有规定正当防卫。对于互殴,规定“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处罚,只是规定减轻处罚而已。

 

可见,对于殴打案件的处理,要精确到位,也不容易。一方面要根据现有法律依法处理,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漏洞,要以法理与经验去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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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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