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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与几个企业家聚餐,几个话题,颇有意思。我说,31日新公司法施行,资金不用实缴,开公司方便了。企业家的反应是,皮包公司更多了,如何追究其责任?公司法的配套措施,没有跟上。

 

我说刑法也该同步修改,限制或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注册资本罪”,这三罪太容易让企业家坐牢了。谈到刑事责任,企业家叹苦经的是创始股东的遭遇。创始股东是多做多错,而未参与实际管理的股东,不做不错,一旦形势有变,发生矛盾,公权力一介入,创始股东基本要入狱,譬如国美、真功夫案例。我只能告诫,创始股东做好刑事风险预防,每年审计财务。其次要端正意识,企业不是股东的私产,而是独立法人,有社会责任的,因此在出借款项、报销费用方面,一定不能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这两个罪是最高发的。

 

企业家还奇怪中国的法律,譬如赖昌星是主犯,还活着,而下属该是从犯,却死了。法律不是鼓励出事后就潜逃吗?确实,逃亡的,回来有个自首,或弄个立功,刑事责任就减轻了,而未逃被抓的,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判的会比逃亡的重。这是一个法律漏洞。古代唐律是专门规定有逃亡罪,认为这是案发后的新罪,根据逃亡的长短予以处罚(最高是流刑三千里),即使自首,也只能减轻逃亡罪,而不是减轻本罪。所以在唐代逃亡是不合算的,但们目前刑法没有这个规定,相当于变相鼓励逃亡了。

 

此外,还聊到了知识产权。企业家觉得这个法律也越来越严,一不小心会被告侵权。企业最大后要积累无形资产,譬如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尤其是商业秘密是企业最高机密,比专利还有用,但是大多企业人员精简,主要是生产、销售人员,很少设置专门知产人员。

 

企业的刑事预防和知识产权,是律师与企业最容易沟通的两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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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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