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告诉我:他亲戚来上海,买了二张地铁票,当日未用,次日使用,发现已作废,很是郁闷。朋友认为地铁票隔日作废的规则很霸道,咨询可否打一场公益官司,废除之。查《上海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并无规定,而地铁票背面第一条写着“车票当日当站有效”,显然“隔日作废”是地铁公司的格式条款。那么该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呢?
查《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照以上两个法律,地铁票背面已经合理提示隔日作废,因此关键是该规定是否不公平、不合理?窃以为,地铁票可以规定合理的失效期,但一日太短,可以延至二、三日。理由是:第一、地铁票不同于火车票、汽车票,后者的人数精确额定,如果过期不作废,会造成运输公司交易机会损失,而地铁来往很多,没有也无需精确的人数额定。第二、本地人一般使用交通卡乘地铁,无失效之虞。隔日作废的车票一般是卖给外地人的多,而外地人一对地铁票规则不熟悉,二是来上海一般要呆几天,隔日作废的做法有点苛刻。第三、购买地铁票的乘客,与地铁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地铁票的隔日作废,是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得退票,等于没收了乘客的票款,从违约责任的角度来说,也显得过重。一般来说,合同当事人违约,没收的也是定金,而定金是不得超过合同总额20%的,哪能没收全部预付款呢?地铁公司的霸道昭然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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