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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日,云南丘北县一幼儿园发生中毒事件,7人中毒(25伤)。经查,是一名儿童从外面带来零食,到校园里分食,发生的毒鼠强中毒事件。毒鼠强是一种无臭无味、有剧毒的粉状有机化合物,1991年化工部、农业部就发文禁用之。本案是否投毒,在继续调查中。

 

毒鼠强如何混入零食中的?这是案件关键。在法律上,如果行为人投毒,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行为人不知有毒而出卖的,则不为罪,只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投毒,但知道食品有毒而出卖的,则是放任危险,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知道食品有毒,但没去及时处理,而被其他人拿去吃致死,是否涉嫌犯罪?该行为本质是持有有毒食品,是否构成过失杀人或过失危害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的因果关系复杂,定罪有争议。

 

而在没有犯罪理论的唐代,对此规定的却相当清晰,就如唐诗一样的高超。唐律疏议第263条规定“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该条主要两层意思,第一层投毒以及卖毒药的都要处罚,但对可以治病的毒药,卖者不知情投毒的不处罚。第二层,发现毒肉,要立即处理掉。出卖毒肉,使人生病的,判刑一年,致人死亡的,判绞刑。如果别人自己拿去吃死的,则按照过失杀人法处理。即按照唐律,持有有毒食品,别人误食的,也构成过失犯罪。这点,可供现代刑法参照。因为有毒食品危害大,应当及时处理掉,以避免可能的伤亡,如果没有及时处理,而造成后果的,应视为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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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67篇文章 2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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