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母病,瘫痪多年,由儿子杨某照料。某日,儿子杀母,既而后悔,中止,母活。东莞第二市区检察院认为,杨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是犯罪中止。又在报警的情况下,等候公安人员处理,是自首,因此决定对杨某不起诉,而予以训诫。
此案处理,值得商榷。本案涉嫌故意杀人重罪,且杀害对象是母亲,不予起诉,似有失于轻。按唐律疏议,则属于十恶之一的“恶逆”,不在赦免之列。固然,就个案而言,或是公正,譬如儿子长期尽孝,在母亲请求下动手,之后母亲也原谅儿子,确实情节轻微,有情可原。但就法律的一般预防功能来说,如果因孝而不追究,恐怕后来人会钻此漏洞,假意仁孝而行作恶之实。这也是各国“安乐死”立法争议的原因,即该制度容易被坏人利用,而法律事后追求成本极大,且无法挽回生命,是故非常慎重。因而,对于涉及生命权的刑事案件,法律的适用要考虑深刻与全面,方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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