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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出现一段疑似李小璐的21秒不雅视频,卷起一阵八卦风波。对此,李小璐委托律师发布声明表示,不雅视频的女主角不是李小璐,希望媒体停止传播,指出网上诽谤可能涉嫌诽谤罪。明星越来越多委托律师维权,说明对法律的重视,而律师是专业人士,用词严谨,手持法律武器,也能起到一定的澄清与威慑作用。

 

明星作为公众人员,光彩照人,但也有弱势时,就好像是一个靶子,总是要中箭。而网上的恶搞尤其缠人。莱温斯基把这种网络攻击称为网络欺凌,这位与克林顿总统两厢情愿的女生,至今都被津津议论,以致工作不稳定,也没嫁出去。

 

我也碰到过网络欺凌的案子。一位女生,在某大型网站在征婚。不料照片与姓名被盗用,骚扰不断。向网站投诉,网站只是删除被盗照片,但盗用者换了个ID,又继续侵权。去公安报案,认为尚未构成刑事案件。向网站要求提供盗用者的个人信息,也被拒绝。维权很难。我的建议是起诉网站,以迫使他交出盗用者的信息,因为他们连带侵权了。然而为此打一次官司也够累了。

 

在法律上,网络欺凌,首先是侵权行为,譬如上面的例子,盗用照片侵犯肖像权,冒用姓名侵犯姓名权,散布不实信息侵犯名誉权。其次,严重的侮辱、诽谤涉嫌诽谤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以及以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构成诽谤罪。

 

网络是一个多元化声音的地方,踊跃发言是自由言论,而如果出格了,则就违法。所以大家都要注意法律这根准绳,既不侵犯别人,也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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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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