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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曹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在百度贴吧匿名发帖骂“兖州交警真孬种”。结果被以“侮辱他人”为由治安拘留五天。这年头,发个牢骚也危险啊。其实,这个拘留根本是法盲式的。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侮辱他人”的“他人”是指自然人,而不是组织或者泛泛而谈的非具体人物。侮辱他人,会造成精神伤害,以及人格降低,显然这些只有自然人才能感受得到的,就如身体被伤害,只能是自然人身体被伤害,虚拟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存在这种伤害的。所以曹某的牢骚,虽然对交警队名誉有点影响,但并没有针对具体的人物,是断然构成不了侮辱的。

 

而考察历史,即使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骂一般的佐吏也不违法的。唐律疏议第312条规定“「詈者,减殴罪三等」,谓詈制使以下,本部官长以上,从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若詈六品以下官长,又减三等,合杖九十。此名「詈者,各减殴罪三等」。注云「须亲自闻之,乃成詈」,谓皆须被詈者亲自闻之,乃为詈。”——即,骂官员的,被骂者是制使(皇命使者)及官长,且亲耳听到被骂,才能比照殴人罪减等处理,而骂佐职官吏是不被处罚。由此可见,兖州处罚发牢骚的市民,是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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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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