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院《2013年审判工作安全状况白皮书》显示:2013年全市法院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27起,扬言报复法官、以自杀等方式威胁法官事件21起。于是,有法官建议设立藐视法庭罪“藐视的行为在时间上不局限于庭审过程中,在空间上不局限于法庭内,在表现形式上不局限于显性的直接暴力。”
针对法官的暴力,非法治之福,必须遏止。从长远来看,随着法治的健全,法院地位的提升,是该参照国外惯例,设置藐视法庭罪必要,以保障法律的权威。但从现状来看,增设该罪则应缓行:其一、国外法治,是以法院为中心,侦查、检查围绕法院工作的,而我国警察是老大,法院是老三。这种情况下,法院审判不得不倾向公安、检察,这对律师与当事人不利。此时,如果再增设立针对律师与当事人的藐视法庭罪,则案件更难得到公正审判了。其二、藐视法庭的本质上是维持法庭的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不是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法。对于伤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自有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罪等罪予以制裁。而法官对自身安全的保护,莫过于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判词说理透彻,赢得明白,输的清楚,而不能曲解证据、法律去枉判、错判。否则,即使把法院修成碉堡,即使安检到一根针也过不去,也还是草木皆兵的。其三、法院本身要改革,去掉老百姓诟病的东西,以减少自身风险。譬如立案难、执行难、审判不公开(尤其大案要案)等等。还有些法官素质不高,庭审侵害律师与当事人的权利,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这些东西都是引起纠纷的源泉,固然当事人有刁民,但大多数上法院的老百姓还是好的,谁敢、谁原意轻易得罪法官呢?而如果法院不正视自己存在问题,光想设置罪名来保护自己,恐怕是一厢情愿了。成都武侯祠有对联:“能攻心则反侧自消,自古知兵非好战; 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立法亦当适时而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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