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广汉市一村民在自留地挖土时,挖出一个陶缸,内有括碗、碟、高足杯等24件明代嘉靖年间烧制的青花瓷。警察一溜烟就赶到,把这些青花瓷收掉,交给博物馆了。
那么挖出来的青花瓷,该属于谁呢?发现者、以及土地所有者有没有份呢?对比大陆与台湾的民法规定,大有不同。大陆的规定太粗疏,太保护公有制。《物权法》第114条规定“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应当返还权利人)。《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只要这个青花瓷被定为“文物”,就属于国家了,国家给予发现者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那么,如果不是文物,也找不到权利人,该如何办呢?《物权法》居然没有规定。相较而言,台湾的规定就细致全面点。其民法第808条规定“发现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但埋藏物系在他人所有的之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发现者,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之所有人与发现人,各取埋藏物之半”其第809条规定“发现之埋藏物足供学术、艺术、考古、或历史之资料者,其所有权之归属,依特别法之规定”。台湾的规定保护了发现者、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比较公平合理,而且在物权上规定了“先占”制度以定纷止争,这些都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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