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事件中,六个嫌犯持械殴打一女孩。此时围观者甚多,却无一人出手解救,悲哉!齐鲁之乡见义勇为之民风何在!这里,还不能不提到法律因素。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旁人出手,制服嫌犯,或者直接把嫌犯打死、打伤,都是正当防卫,是见义勇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苛刻,往往会被认为“防卫过当”,甚至“假想防卫”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等。这样,使得见义勇为者,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就如路上碰到老人扶不扶,扶了,怕反而承担冤枉的责任?呜呼,司法之影响社会风气如斯。
为什么司法苛刻认定“正当防卫”,而不是宽泛认定之?窃以为,是有深层原因的。其一、我国的刑法来自苏联,总体是保护、维护公权力的,对私权不重视。其二、现实中,公权力违法甚多,如果宽泛认定“正当防卫”,则如城管、拆迁等就难以执法了。其三、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本身存在空间,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权,需要高素质的执法者。譬如,常见的司法逻辑,旁人出手制止了行凶,使得行凶未遂,那么既然未遂,何以认为行凶一定会导致严重后果呢?这种以果倒因的思维,严重阻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事实上,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只能根据当时的紧迫情况,根据社会经验,综合来认定。而这个防卫幅度是掌握在司法者手中的。这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证据证明当时的情况,另一方面需要司法者的健全社会经验以及良知来做判断,亦非不易也。
总而言之,当前要鼓励见义勇为,司法要宽泛认定“正当防卫”,回到刑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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