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演员黄海波,生活不检点,因嫖娼被拘留,是咎由自取,没话可说。不过,事态发展也挺滑稽,一大群人声援黄海波,说嫖娼比勾引良家、包二奶来的干净。呜呼,大恶固然不少,但岂是容忍小恶之理由!网友的力挺,也好像起了反作用。黄海波拘留后,没出来,而是继续被收容教育了。
但这样对待黄海波,过矣。从法律、法理上来说,都是不对的。其一、双重处罚,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既已被治安拘留,则不该收容教育。如果硬要收容教育,则何必治安拘留?其二、罚过其行,过犹不及。嫖一次娼,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六个月以上,很过分。即便是犯罪,如李代沫的容留吸毒,也只是被判九个月。而两者的社会危害性是大不同的。容留吸毒是危害他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而嫖娼只是妨害社会风化,是个人作风问题。其三、法律依据不足。收容教育所依据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1993年9月国务院令发布的,而之后随着《立法法》《治安处罚法》颁布实施,实际上其因与新法抵触,已经自动失效。其四,类似的劳动教养已经废除,法理是一样的,为何收容教育还存在?
假如黄海波案,能引起对收容教育的存废的讨论,甚至产生作用,则算是黄海波对社会的意外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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