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稿),规定了有条件的“以人查房”制度。其第6章第72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督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起草。”
仔细分析,这个“深思熟虑,处心积虑”的条文可知:第一、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权力执法。是为日后追查房产税做准备,而非反腐需要的“官员财产公开”。只是稍稍兼顾了私权,即利害关系人可以查,但估计会被严格局限于“夫妻”“家庭成员”等关系。第二、法规的条文表述可笑,“以人查房”要本人同意?就如以前规定的“录音要被录音人”同意?现实吗?第三、规定纪检单位可以查房,明显不妥。纪委不应该赋予公权力。
由上可见,该条文之不成熟。事实上,官员的房屋信息,均应主动公开,遑论被查询呢?而普通公民的房屋则是个人隐私,应限制查询,予以保护。但在这个现实的环境中,由房子最多的阶层来立法查自己,也只能规定到这个程度了。但不管怎样开了一个口子,是个小小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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