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胆子够大,竟然把一座200多年历史的石拱桥非法拆毁。龙川县的洋溪桥,始建于清朝嘉庆年间,为双孔石拱桥,桥面总长50米,宽4 .5米,高7.3米,2010年被定为龙川县文物保护单位。事后,广东长鸿实业集团2名高层管理人员和5名涉事者被刑事拘留。据当地政府通报,开发商拆毁古桥,目的是项目连成一片。
媒体报道该事件,但未披露涉案的罪名,可见定性或有争议。该案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二,故意毁坏财产罪或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故意毁损文物罪”是指:故意毁损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石桥只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难谓珍贵文物。而“名胜古迹”定义模糊。“名胜”一般是指可供人游览的著名的风景区,“古迹”是指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建筑、雕塑、石刻等历史陈迹。石桥是否古迹?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如果定为古迹,则是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否则是涉嫌故意毁灭财产罪。因此,两造最好都请古建筑专家出场论证。
另外,本案其实是单位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高官与员工共同涉嫌犯罪。那么这是否单位犯罪呢?非也。根据刑法,只有具体罪名中规定有单位犯罪的才是,否则不是。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7项法律解释。其中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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